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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,被明确升级为国家战略资产

发布时间:2026-05-19 18:30:53  来源:先进铜基材料  作者:

  新华社消息,国务院总理李强5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会议审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(草案)》。《条例》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相关制度措施,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,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,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,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铜的矿种定位,铜为关系国家安全与新兴产业的战略矿产。

  将铜列入正式矿产资源目录:铜明确归入金属矿产大类,属于国家法定管控矿种,纳入本条例全流程管理。

  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范畴:铜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、国防安全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,可被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;目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、国务院批准公布。

  可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:铜可被划入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,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、国务院批准公布;可根据资源储量、市场供需、资源安全,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执行。

  矿业权出让与管理(铜相关权限规则)。铜为国家级专属的战略性矿产,铜矿业权原则上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;仅符合法定四类特殊情形才可协议出让。新设铜探矿权/采矿权,不得与已有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(同一主体或互不影响除外);矿业权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抵押、注销均以矿业权登记簿为准。

  勘查、开采与总量管控。

  开采总量控制:铜作为可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战略矿产,主管部门可定期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,企业必须严格执行。

  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:勘查、开采铜矿时,须对共生、伴生矿产开展综合勘查、综合评价、综合开采利用;低品位矿、尾矿中有用组分须妥善保护。

  资源利用指标硬性要求:国家制定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、综合利用率最低及一般指标,新建铜矿矿山不得低于国家标准;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,可依法减缴、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。

  先进技术推广:国家定期发布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目录,鼓励铜矿山采用新工艺、新设备提升资源利用水平。

  压覆管控(铜重点约束)。

  战略矿产压覆从严,除国务院及省级批准重大项目外,战略性矿产(含铜)原则上不得压覆。

  压覆审批权限。压覆石油、放射性矿产由自然资源部审批;压覆铜等其他战略性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。

  压覆补偿。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铜矿资源、影响勘查开采的,须与矿业权人协商,按评估标准给予合理补偿。

  矿区生态修复义务。

  铜矿采矿权人承担全流程生态修复主体责任,坚持边开采、边修复。

  须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专项费用、设立专用账户,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挪用;剩余采矿权期限不足三年须一次性足额计提。

  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、年度修复计划,分区分期完成修复,闭坑前/闭坑后两年内完成修复(放射性矿产除外)。

  修复完成须申请验收,验收合格后方可确权管护。

  矿产储备与产能调控(铜适用)。

  铜作为战略性矿产,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储备、产能储备、矿产地储备体系。

  铜矿山企业需按要求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,纳入国家产能储备管理,签订储备合同,按要求履行产能储备义务。

  符合条件的铜矿产地可划定为战略性矿产储备地,实行保护、轮换动用,禁止侵占破坏。

  纳入国家矿产资源供需、价格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。

  监督与法律责任。铜矿勘查开采纳入信用监管,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财政项目申报、矿业权参与竞买等资格。违法勘查、开采战略性铜矿,行政处罚按《矿产资源法》相关条款从重处罚;违法所得一律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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